道路駕駛~速度管理

一般人常想到的「速度管理」是自己開車不要超過高速公路上的最高與最低速限範圍,以及平面道路的最高速度限制。就字面上的解讀,速度管理應該是車輛駕駛人面對不同行車環境與路況,本身對車輛速度操控的管理。不只是違規罰單與荷包失血的問題,從交通安全的角度來看,速度影響實在是太大了。以下從幾個不同的角度,嘗試說明行駛速度對駕駛車輛的影響關係。

以交通工程觀點來看,當要興建一條新的道路時,需要對擬闢建道路的地區進行環境評估;一旦決定闢建的路線,便需要將各種可能對行車安全的因素列入考慮,例如:可能的車流量、沿線地勢、區域排水形態、天氣狀況等因素。在行車速度較高且道路彎曲角度較大的路段,其超高度(左轉彎時,右邊路面比左邊高的現象)的大小與行駛速度的大小就有密切關係;工程設計之行車速限越高,則其超高度的數值會越大,反之則越小,其原因是越大的超高度能抵銷越多的離心力,以避免車輛因離心力過大而失控、增加行車安全,並減少事故的發生。這個道理就是駕駛人在公路彎道上,高速行駛時感覺身體會不自主地往內側(轉彎方向)傾斜;而在特定的彎道中,這個趨勢的大小程度就是與當下車輛行駛速度的平方成正比,也就是行駛速度增加為兩倍時,離心力就增加為四倍!

速度也會影響緊急煞車時所需要的距離。所謂煞停距離是指車輛駕駛人從警覺到前方突發險境、決定要採取緊急停車開始,經過多個步驟到最後車輛真正停止的距離。我們又可以把煞停距離細分為反應距離與煞車距離;前者主要與駕駛人的反應時間有關,後者則與煞車力有關。反應距離就是駕駛人警覺到險境,到用腳緊踩煞車使其作動前,車輛所行駛的距離(此時車輛並無減速動作,故又有稱「空駛距離」);距離等於速度與時間的乘積,若反應時間長或行車速度快,反應距離就變長。煞車距離則是車輛已經在煞車狀態下,減速滑行至停止的距離;根據力學原理,它的大小與緊急煞車當下的行駛速度平方成正比,也就是行車速度增加為兩倍時,煞車距離就增加為四倍!

就駕駛人的心理層面來講,速度管理也是相當重要。根據研究指出,駕駛人在行車速度越高時,需要花費越多精神注意路況(難怪飛機與高鐵駕駛的薪水要高一些),這對長途旅程的駕駛人來說是一沈重負擔;除了行前充分休息之外,最佳的策略就是遵照沿途速限規定開車。當車輛速度逐漸增加,駕駛人的視覺敏銳度會隨之降低,行車視野範圍(有效視錐角)也會跟著減縮,進而影響對於周遭事物之判斷,尤其是由橫交街道駛出的車輛所帶來的威脅最大。

前面介紹的概念都是指出:行車速度越快,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的機會越高。但就結果而言,一般人應該會更關心意外事故的傷害程度。所謂交通意外事故就是白話文的「車禍」,絕大部分的車禍都牽涉到碰撞,這也是近年來在加拿大與美國學界,都開始把過去常用的意外(accident),改稱碰撞(crash),以充分反應真實情況。駕駛人發現前方突發險境,如果可以在接觸前將車輛煞停,那就平安無事;但若發生碰撞,無論車輛或者是車上乘員,就都必須承受驟然減速至近乎靜止的衝擊。撞擊就是運動物體發生瞬間動能變化的現象。物理學告訴我們:動能的大小等於物體「質量與速度平方乘積的一半」;講白了就是動能的大小與速度平方成正比。因此在發生撞擊當下,人車的動能會驟然變化,這些突然的動能損失只能由車體與人體的變形來吸收;這就是車毀人傷的來源,也是反映物理學裡的必然。

常諺:「十次車禍,九次快」,只是反應出車速太快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的機率較高,有經驗的駕駛人必然同意這種說法;我們也常聽到「開得越快,撞得越爛」的說法。兩者都是速度管理失敗(超速)的結果,重點是所有駕駛人都應該在開車、騎車時,隨時注意做好速度管理,以確保本身與他人的交通安全。

道路駕駛~胎紋深減速行 避水漂方可行

地面積水,用路人行駛道路容易打滑發生交通意外,請用路人行駛前檢查愛車胎紋,倘胎紋磨平行經積水路面,易造成水飄現象,使車輛瞬間失控輛釀成交通意外。

輪胎胎紋及車速為造成水飄現象兩大因素,連日大雨造成輪胎與地面間摩擦力下降,車輛高速行駛打滑失控屬水飄現象所造成,輪胎胎紋除可增加路面與輪胎磨擦力外,另具重要的排水功能,使汽車經過積水路面較不易打滑。

另外下雨天車輛行駛經路積水路段時,亦應減速慢行以免輪胎與地面間摩擦力不足產生打滑水飄現象。

道路駕駛~小叮嚀-輪胎老化要注意 細紋恐造成行車爆胎

路上車輛來來往往,時常聽見高速公路因為爆胎發生意外,除了行車要小心,保養要仔細,更重要的是要觀察自己的愛車,在行駛時有沒有甚麼變化,保養廠師傅也提醒大家,出門前要注意胎壓,胎紋,更要時常觀察輪胎有沒有出現老化的現象。

輪胎老化通常發生在使用三年以上的輪胎,在溝槽甚至胎面出現細紋,這代表橡膠老化彈性不足,若是再加上胎壓過高或是氣溫變化大,就容易造成爆胎,這也是許多民眾容易忽略掉的小細節。

車子少開輪胎少磨並不代表性能一定良好,輪胎老化現象也不明顯,但是對於行車安全卻很重要,民眾保養愛車,也別忘了注意輪胎,才能開心出門,平安回家。

中斷投保強制汽車險,小心因小失大

當您的車輛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若發生事故導致他人受傷、死亡時,請求權人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但仍可依規定於時效內,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該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可以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向您追償補償金!除此之外,車主還會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受罰新臺幣6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千萬不要中斷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106年度因肇事死、傷件數有29萬6,826件,平均1天有發生813件肇事案件,約有3.9人死亡,約有809.3人受傷。行車若能多一份保險就多一份保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您的車輛若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萬一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死亡時,請求權人可向您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所以一定要為愛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讓行車更有保障。

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梁郭國提醒您,記得要定期檢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並維持其契約有效性之義務。另如有住所、居所或營業地址變動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事宜,以利保險公司於保險契約到期一個月前,依最後留於保險公司之地址寄送書面續保通知提醒續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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